荷兰安乐死和2010年协助自杀率与合法化前的税率相当
经过2002年荷兰政府的安乐死和援助自杀后,发现案件数量在2005年下降。虽然安乐死和荷兰的协助自杀的频率似乎在2005年至2010年之间进行了上涨(主要是由于增加了安乐死或辅助自杀的患者要求的数量,2005年的汇率下降意味着2010年的安乐死和辅助自杀的水平与2002年实施的荷兰安乐死行为之前的人相当。
安乐死(医生向患者管理致死药物,明确意图以自己的要求结束患者的生命)和协助自杀(如果患者自我管理由医生规定的致命药物,以为自己的生命结束的意图)在全球只有三个国家是合法的 - 该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 虽然协助自杀是美国俄勒冈州,蒙大拿州和华盛顿州的美国和瑞士的合法。在荷兰,该实践主要是在年轻人,癌症患者,一般的实践中进行的,而不是养老院和医院,这是在研究的二十年中保持稳定的特征。
研究人员使用了荷兰统计局中央死亡登记处的分层数据样本,识别死亡人员,患者或医生可能已经做出了生命结束的决定。然后,他们向参与此类案件的医生发送了调查问卷,向他们询问他们是否已经做出了扣留药物或管理毒品以加速患者的死亡。
答复允许研究人员估算2010年发生的安乐死或辅助自杀的死亡人数,以及安乐死的总数或辅助自杀病例约为4050(仅占所有死亡的3%)。在所有安乐死和医生辅助自杀的情况下,77%的人为区域安乐死审查委员会报告。这与2005年的速度类似,在安乐死的法律生效之前,比报告率高。
作者指出,违反辅助濒临调节的担忧表示的担忧,“在没有明确的要求的情况下,患者生命的医生的频率似乎在安乐死的国家似乎没有增加。在荷兰它显着下降,“罗格布教授从Vu大学举行医疗的中心,阿姆斯特丹,荷兰。
在涉及论文的评论中,美国纽约GreenWall基金会的Bernard Lo教授说:“我们赞扬Onwutaka-Philipsen及其同事,为他们的小心,严谨的研究,但在提高案件中深入访谈的其他信息需要道德问题。医生如何通过这些困难的情况来思考?什么关键的道德或临床概念是不确定的,误解,或者可能需要修改?如何与患者和家庭讨论这些案件,并且有错过这些情况的机会讨论?
通过回答这些问题,医生可以提高患者及其家庭的护理质量,无论他们对安乐死和医生辅助自杀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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